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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理论创新发展历程(上)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战略,对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注册登记便利化,促使新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井喷式”增长,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搭建了广阔舞台。
一、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夕,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概念的初步提出、曲折认识和实践阶段
  
梳理中国共产党党建文献,我们发现,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概念、内容和工作的提出,早在建国初期就有了。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从执掌全国政权之始,就提出了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领导这一课题。
  
1952年3月28日,毛泽东同志签发《中共中央关于在“五反”斗争中及其以后必须达到的八项目的指示》:“在一切大的和中等的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的支部,加强党的工作。”这是有资料可查的党中央第一次要求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充分说明刚刚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一 开始就很重视党对私营企业的领导,并把这种领导看作是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和后来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前提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加快,中央加大在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提出“今后应特别注意做好在国营、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厂矿企业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在重要的私营厂矿企业中和手工业个人中,亦应加强发展新党员、建立党的组织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顺利推进,党在企业中的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至1954年底,私营工厂中党员人数不断增多。上海市30名职工以上的私营工厂中,党员数量平均达到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从全国范围看,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产业职工中,党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八。
  
个体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加强对其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1954年6月,中央印发《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合作社党组关于第三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的报告》,提出:“在已经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中,应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发展党员、团员的工作,并建立党的领导核心。”这是党建历史上,第一次把手工业合作社中的党组织定位为政治领导,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无疑为后来开展非公党建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随着公私合营、赎买等社会主义改造迅速推进,私营企业和个体手工业者数量急剧减少,在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缺乏应有的理论基础、思想基础和阶级基础。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
  
尽管如此,建国初期我们党通过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社会主义改造的领导的实践,说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从来不是党建的域外之地,非公党建具有传统历史,伴随着共和国成长而发展。
二、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2012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逐步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逐渐增多,显示出强大的经济活力。这些新经济组织的出现,使传统的党的基层工作覆盖出现盲点。随着改革深入,我们党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党建理论,推进非公党建的广泛开展。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在其他各种经济组织中,也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这是改革开放后党中央第一次对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组织提出党建工作要求。
  
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一次把公司制企业支持党建工作的要求写入法律条文,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改革开放极大激发了社会人员的大解放大扩散大流动,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是接纳各类流动人员最多的领域。党员无疑也参与到社会大流动中,成为“流动党员”,这给传统的党员管理方式和党的建设带来极大冲击。基于此,1994年1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对流动党员如何接转党组织关系、建立党组织、过党组织生活等作出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这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党组织参与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和工商部门推进非公党建工作最早的政策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1994年底,中组部印发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这些规定成为对非公企业党员进行管理、党员过正常党组织生活、解决“口袋党员”等问题的主要党内法规依据。
  
1994年4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在组建股份制企业时,党组织的设置与调整工作应同步考虑和安排”“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中,都要加强党的工作。没有党组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采取适应各自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开展党的活动。”这表明开展非公党建工作,已经引起党内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对非公党建的探索从自发进入自觉,从而开启非公企业党建的新篇章。
  
1999年8月28日,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2756期《私企浙江传化集团建立党组织的启示》上作出重要批示,引起各地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高度重视,开创全国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的问题。要注意针对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大批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的新情况,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意见》深刻阐述加强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
  
2000年9月,中组部印发《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是新时期推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该《意见》的颁布,极大促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促进党的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修改了党章,提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还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关于非公企业党组织的新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非公党建提供根本的法规依据,极大促进了非公党建工作的发展。
  
2004年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加大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点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中发展党员,同时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要“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一个“紧”字,充分说明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
  
2009年10月,中央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巡回指导组,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确定的4项主要职责,深入各省区市开展巡回指导。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庹登夫